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请材料 企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会计 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认定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企业认定评审*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库内*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小组办公室备案,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企业证书"。 四、后续管理 (一)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二)对已认定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企业资格。 (四)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在其**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五)已认定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